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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慈善总会救助实施方案

2018-10-22 17:07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辖区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中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

(三)居住在二七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

(四)二七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陷入生活困境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下列情形不予实施救助:

(一)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二七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四、 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确定。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金每年最高为5000元。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二)大病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减去医保报销、商业保险报销、各种救助金等)1万元以上,按自费金额的4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1万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救助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求助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户口薄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救助人页、代办人页);

3.低保证复印件及低收入证明;

4.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例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5.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6.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7.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由社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三)审批。区慈善总会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注:《二七区慈善总会困难救助审批表》见附件,请下载打印后认真填写。

 

二七区慈善总会困难救助审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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