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郑州市二七区慈善总会!!!

→ 新闻资讯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总会章程

2019-01-03 09:15

郑州市二七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郑州市二七区慈善总会;英文译名:Zhengzhou Erqi District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 ZE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总会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吸纳社会热心慈善事业的有识之士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重要作用,传承并弘扬中华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和慈善项目,推动区域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是二七区民政局,接受二七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立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建立、筹和管理本会慈善基;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义、义等社会活动;依法开展各社会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分配、调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社会活动,困难群体,开展救济工作。

(四)慈善助。开展安老抚孤、助、助、助学等各种救助活动。

(五)公益助。参加和动文化、教育生等社会慈善公益助事业;组织慈善宣传及慈善意;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愿者队伍,开展各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兴办实业。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社会组织,筹措慈善资金。

(七)交与合作。总结交,展示工作成;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慈善公益机构的联与合作,为在郑州市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和机构提供询服务,助他策划实施在郑的慈善助项目;参与国内、国间的慈善助活动。

(八)推动行业发展。传播国内外有关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反映各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询服务;对本会会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省市慈善会的联络、与本市其他(市)的慈善组织沟通交流,共同进郑州慈善事业的发展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慈善信托、慈善保险和慈善资金的净值增值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合法合规运营,个人会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其中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授予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及要求;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会员大会;

(四)充分发挥会员资源优势,为携手提升本会在慈善领域的影响力及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参加会员大会,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五)完成本会分配的有关事项;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单位会员的联系人原则上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如有调整需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人选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组织研究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本会负责人中产生。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负责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人代表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在会长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

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挂靠中国共产党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支部委员会开展组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10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郑州市二七区慈善总会[豫ICP备18033357号] 盗版必究

豫ICP备18033357号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大学中路59号。邮编:450000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